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資料輔導2,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在學理上和立法實踐中,合伙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認為,合伙是一種合同,即由合伙人訂立,約定共同經營某項事業的協議,合伙關系即為合同關系。另一種解釋認為,合伙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由合伙人聯合而成的經濟組織,或是由合伙人聚合而成的聯合體。從合伙企業法中所指合伙的概念來看,不能僅僅將合伙看成是一種合同關系,也不能單純將合伙歸結為一種企業形式,合伙應是一種以合同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1.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的分類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專門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除了《合伙企業法》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關于合伙企業的法律規范,都屬于合伙企業法的范疇。
根據《合伙企業法》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伙企業法》的適用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承擔責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范。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采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專業知識提供特定咨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外國個人即外國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合伙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但具體的諸如一些程序性的問題等,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的規定。
2.合伙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合伙企業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協商原則。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建立合伙關系,確定合伙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使合伙企業得以設立的前提,也是合伙企業的基礎。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2)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原則是指全體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的過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簽訂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的意思表示。平等原則,是指全體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的過程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以及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公平原則,是指全體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的過程中,應當能夠本著公平的觀念實施自己的行為。同時,司法機關也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處理有關糾紛。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全體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的過程中,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處理有關問題。
(3)守法原則。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4)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受法律保護的對象是合法的財產和權益,也就是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財產應屬于合法占有的財產,其權益也屬于依法所享有的權益。非法占有的財產、非法所得利益,不僅不受法律的保護,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和依法應享有的權益。
(5)依法納稅原則。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指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二是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人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合伙企業法》有特殊規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在這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完全由設立人根據所設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
關于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作了以下限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