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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
(一)股份轉讓的概念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數額成為股東的法律行為。
股份轉讓具有以下特點:
1.股份轉讓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豆痉ā穼⒂邢挢熑喂竟蓶|轉讓出資的行為稱為股權轉讓(或稱出資的轉讓)。
2.股份轉讓須依法進行。所謂依法轉讓,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轉讓自己的股份時必須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如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在法定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等。
3.股份轉讓屬于相對自由的轉讓。在股份轉讓中,只要股東轉讓行為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無權干涉股份持有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對于股份持有人來講,是將自己的出資收回;對于取得股份的人來講,意味著成為公司的股東或增加股份數額。股份轉讓不影響公司“資本”的穩定。
4.股份轉讓在特定情況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5.股份轉讓以股票轉讓的形式出現。股份的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來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由于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股份轉讓也分為記名股份的轉讓和無記名股份的轉讓。
6.股份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股份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
(二)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上述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是因為,質押的意義在于當公司的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將債務人的質押物進行買賣。但是,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自己質押權的標的時,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作為債權人的公司將該股票變賣時,如果沒有人購買,自己的利益將得不到維護,起不到質押的作用。
6.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睹袷略V訟法》有關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為:(1)以背書方式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理由、事實。(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3)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4)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司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5)沒有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6)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8.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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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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