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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預習>>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發票管理【試題鞏固】
1.種類
發票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專用發票。
2.印制
負責單位 | 具體項目 |
國家稅務總局 |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印制 |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確定 | |
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 | |
省級稅務機關 | 其他發票的印制 |
發票監制章的制作 |
3.領購
(1)手續: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2)發票領購簿的發放時間: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3)代開發票: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注意】稅務機關該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但禁止非法代開。
(4)異地領購發票: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4.開具
(1)一般情況下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③拆本使用發票;
④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⑥“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⑦“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⑧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5.保管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6.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的權利: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實戰演練:
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 )行為。
A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B 拆本使用發票
C 轉借、轉讓發票
D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參考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發票的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拆本使用發票;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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