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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概念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指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三稅”稅額,本身并沒有類似于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并于同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年2月15日和3月22日,財政部先后印發《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執行日期等問題的通知》、《關于執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行為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
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要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范圍。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指納稅人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間的比率。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置了三檔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即: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應當按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但是,對下列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納稅人所在地差別比例稅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注意根據納稅人所在地來確定適用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大小是由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決定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納稅人繳納“三稅”的時間。納稅人只要發生“三稅”的納稅義務,就應同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樣,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也是一致的。除特殊規定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與“三稅”是一致的。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一、車輛購置稅的概念
車輛購置稅,是國家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并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 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1年3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印發《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車輛購置稅的辦法、文件等,這些構成了我國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這里所說的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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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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