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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法律制度
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指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事種流轉稅。具體地說,是指對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額與銷售數量相結合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目前,世界上約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消費稅,但具體名稱和征收形式不盡相同,有的叫貨物稅,有的叫奢侈品稅;一些國家按征稅對象確定稅種名稱,如煙稅、酒稅、礦物油稅、電話稅等。
我國曾于1950年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征收過特種消費行為稅,當時的征稅范圍只限于電影、戲劇及娛樂、舞廳、宴席、冷食、旅館等消費行為。1953年修訂稅制時,將其取消。1989年,針對我國當時流通領域出現的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等商品供不應求的矛盾,為了調節消費稅,1989年2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對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開征了特別消費稅。后來由于彩色電視機市場供求狀況有了改善,1992年4月取消了對彩色電視機征收的特別消費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同時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制度構成了我國消費稅基本法律制度。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有關消費稅方面的其他規章、制度,如2006年3月20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等,這些也是我國消費稅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征收消費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節產業結構,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產晶的生產,正確引導消費,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稅范圍和稅率選擇具有靈活性。通過對征稅范罔、稅率的選擇和調整,可以較好地配合社會經濟政策,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達到限制某些產品的生產和消費的日的,適時有序地調整經濟的運行。
(2)征收簡便。消費稅采用從量定額、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計稅辦法,征收環節單一,計稅準確、方便。
(3)稅源廣泛,可以取得充足的財政收入。消費稅一般是對生產集中、產銷量大的產品征稅,因此,有利于籌集財政收入。
(4)稅收負擔具有轉嫁性。列入征稅范圍的消費品,一般都是高價高稅產品。消費品中所含的消費稅款最終都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由消費者負擔。
二、消費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港澳臺地區在內地投資興辦的企業和其他組織、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在中國注冊的國際組織的機構和外國機構、港澳臺地區的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和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在內的其他個人。
單位和個人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在中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具體來說,消費稅納稅人包括: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二)消費稅征稅范圍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是根據經濟發展現狀和社會消費水平,依據國家財政政策的需要,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和通行做法確定的。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并實行單一環節征收,除金銀首飾、鉆石飾品改為零售環節征稅外,一般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中,由于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必再繳納消費稅。
列入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消費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過度消費會對人的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珠寶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游艇、小汽車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如成品油、實木地板等。
(5)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征稅后不影響廣大居民基本生活,增加財政收入的消費品,如摩托車、汽車輪胎等。
三、消費稅稅目、稅率
消費稅稅目的設置主要考慮到盡量簡化、科學,征稅主旨明確,課稅對象清晰,并兼顧歷史習慣。列入征收消費稅范圍的稅目有煙、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妝品等11種(見表4-6)。
消費稅稅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比例稅率;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
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分別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
消費稅計算方法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易的定額稅率(單位稅額),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小、價格差異較大或計量單位不規范、規格不統一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化妝品、鞭炮、焰火、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這樣可以使應納消費稅額與消費品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有利于平衡不同價格的消費品之間的稅收負擔水平。從2001年5月1日起,對一些特殊消費品,如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原來按從價定率的計稅方法改為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同時對稅率進行了調整。如對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和各種進口卷煙,首先從量定額征稅,即按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稅額征收消費稅,然后再從價定率征稅,即按調撥價格乘以45%的稅率再征收一次消費稅。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消費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1.從價定率征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實行從價定率征稅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1)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其他價外收費,無論是否屬于納稅人的收入,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
價外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①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不同情況,銷售額的計算還有以下具體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②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確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即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實體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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