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P27)
5.審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相關鏈接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數,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相關鏈接】在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規定了回避制度。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2011年判斷題、2012年判斷題)
【相關鏈接】在仲裁、民事訴訟中,均有調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例題1·判斷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2011年)
【答案】×
【解析】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例題2·判斷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促其達成調解協議。( )(2012年)
【答案】×
【解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5)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當地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6.判決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3)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7.侵權賠償
(1)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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