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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對經濟活動的本身進行檢查監督,借以控制經濟活動,使經濟活動能夠根據一定的方向、目標、計劃,遵循一定的原則正常進行。會計監督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監督可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會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財政部于2001年6月22日印發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以及會計工作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①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單位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規定.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與方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措施。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的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盡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但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負責人應當積極支持、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果,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單位內部控制的方法主要有:
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準與監督檢查等。對于不相容的職務,如果不實行相互分離的措施,就容易發生舞弊等行為。如物資采購業務,批準進行采購與直接辦理采購即屬于不相容的職務,如果這兩個職務由一個人擔當,即出現該員工既有權決定采購什么、采購多少,又可以決定采購價格、采購時間等,沒有其他崗位或人員的監督、制約,就容易發生舞弊行為。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因此,單位在設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首先應確定哪些崗位和職務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
2.授權批準控制。授權批準,是指單位在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規定程序的授權批準。授權批準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之分。一般授權,是對辦理常規性經濟業務的權利、條件和有關責任者作出的規定,這些規定在管理部門中采用文件的形式或在經濟業務中規定一般性交易事項辦理的條件、范圍和對該項交易的責任關系。在日常業務處理中,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包括制定產品銷售價格的權力、購買固定資產的權力以及招聘員工的權力等)和有關職責自行辦理。特別授權,是指授權處理非常規性交易事件(比如重大的籌資行為、投資決策、資本支出和股票發行等)的有關規定。特別授權也可以用于超過一般授權限制的常規交易。單位在設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必須明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責任和權限,以及每筆經濟業務的授權批準程序,并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3.會計系統控制。會計作為一個信息控制系統,對內能夠向管理層提供經營管理的諸多信息,對外可以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用于投資等決策的信息。會計系統控制,主要是通過對會計主體所發生的各項能用貨幣計量的經濟業務進行記錄、歸集、分類、編報等而進行的控制。其內容主要包括:(1)建立會計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監督和制約;(2)按規定取得和填制原始憑證;(3)設計合理的憑證格式;(4)對憑證進行連續編號;(5)規定合理的憑證傳遞程序;(6)明確憑證的裝訂和保管手續責任;(7)合理設置賬戶,登記會計賬簿,進行復式記賬;(8)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編制、報送、保管財務會計報告。
4.預算控制。預算控制的內容涵蓋了單位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單位通過預算的編制和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可以比較分析內部各單位未完成預算的原因,并對未完成預算的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確保各項預算的嚴格執行。在實際工作中,預算編制不論是采用自上而下或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其決策權都應落實在內部管理的最高層,由這一權威層次進行決策、指揮和協調。預算由各預算單位組織實施,并輔之以對等的權、責、利關系。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預算的執行。
5.財產保全控制。財產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盤點控制等。接近控制,主要是指嚴格限制無關人員對資產的接觸,只有經過授權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資產。接近控制包括限制對資產本身的直接接觸和通過文件批準方式對資產使用或分配的間接接觸。一般情況下,對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存貨等變現能力強的資產必須限制無關人員的直接接觸。定期盤點,是指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并將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進行比較,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如不一致,說明在資產管理上可能出現錯誤、浪費、損失或其他不正常現象,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加強管理。
6.風險控制。企業經營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按其形成原因一般可分為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兩大類。經營風險,是指因生產經營方面的原因給企業盈利帶來的不確定性。財務風險又稱籌資風險,是指由于舉債而給企業的財務狀況帶來的不確定性。借入資金就要還本付息,一旦企業無力償付到期債務,便會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因此,企業應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加強對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控制。
7.內部報告控制。建立內部報告控制制度,有利于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與責任和權限相關的信息,暢通相關人員交流的渠道。內部報告的格式和種類由各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自行設計,可以由財會人員負責,也可由財會、業務和管理人員共同完成。內部報告可以是日報、周報、月報、季報、年報等。內部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必須簡明易懂,避免繁瑣難學。
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現內部控制手段的電子信息化,盡可能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的因素,變人工管理、人工控制為計算機、網絡管理和控制。二是對電子信息系統的控制,具體是指既要加強對系統開發、維護人員的控制,還要加強對數據、文字輸入、輸出、保存等有關人員的控制,保障電子信息系統及網絡的安全。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具有以下職權: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如會計人員對未經單位負責人批準的超標準開支的報銷事宜,有權拒絕報銷。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政府會計監督
(一)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和監督對象
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單位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實行的會計監督是相輔相成的。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這里所說的財政部門,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三、社會會計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這是為了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鼓勵各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會計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依法承辦下列審計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必須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注冊會計師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審計報告,其依法執行審計業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既要對委托人負責,也要對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負責,更要對國家法律負責。因此,注冊會計師從事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對有關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工作進行監督。
通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發現并糾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問題,從而促進委托人不斷改進會計工作,提高會計資料質量。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也就是說,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進行再監督。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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