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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簽訂書面合同。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包括:(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2)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
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包括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入伙與退伙。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 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有兩種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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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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