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特定收入
(二)減、免稅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
4.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5.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6.非居民企業。
7.小型微利企業。
8.高新技術企業。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
(四)加計扣除
1.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應納稅所得額抵扣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六)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舊的方法。
(七)減計收人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人。
(八)應納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源泉扣繳
(一)扣繳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方法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實際征收率
(三)扣繳管理
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特別納稅調整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人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關聯方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三)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四)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五)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納稅申報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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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