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口頭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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