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對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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