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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六章

發表時間:2010/2/25 15:01: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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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

(二)掌握稅款征收措施

(三)孰悉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四)熟悉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五)了解稅收法律關系及我國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六)了解稅款征收方式、稅務檢查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稅收法律關系與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法律關系及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稅收法律關系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組成。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職能部門,享有稅務行政管理權。其主要權利有:法規起草擬定權;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等。

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保密義務;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升具完稅憑證的義務;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回避義務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須承擔納稅義務,但也仍然享

有相應的法定權利。其主要權利有 知情權,要求保密權,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陳述權、申辯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等。

二、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的稅收主要由稅務、海關等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稅務系統按稅種征管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和地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海關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種有:關稅;船舶噸稅;委托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的基礎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包括證照管理、非正常戶處理等。

三、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的設置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置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2.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發票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發票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通常按照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劃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稅法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定手續。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申報主要有自行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等方式。

(四)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稅收法律制度還對按期納稅申報和延期納稅申報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二、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確定方式和繳納方式。

稅款的確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

稅款的繳納方式有: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等。

三、稅款征收措施

 ?。ㄒ唬?/strong>由稅務機關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依照稅法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帶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所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寸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strong>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四、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一)稅收優先權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定期公告。納稅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銷、破產等情形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處分其財產時,也應按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予以報告或向相關人員說明情況。

(四)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在一定期限內,納稅人多繳的稅款予以退還,少繳的稅款予以追繳。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無限期追征。

第四節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類型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

稅務檢查按目的、對象、來源和檢查內容的范圍可分為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五種類型。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調賬檢查、現場檢查或委托協查等形式。

在對被查納稅人一定時期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進行檢查時,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1.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享有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郵政檢查權、存款賬戶檢查權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判決。

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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