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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日常預習資料(2)

發表時間:2013/12/10 8:48: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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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精選資料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下面對解決經濟糾紛的幾種方式分別加以介紹。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是仲裁活動進行的基本法律依據。

(一)仲裁的適用范同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一裁終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協會和仲裁委員會。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仲裁協會實行會員制。各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法定會員。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的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根據《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和其他仲裁規范性文件。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四)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這里的其他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外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有仲裁協議;二是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是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觸裁員組成的,設首席種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種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所謂不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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