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現行稅制
1994年我國通過進行大規模的工商稅制改革,已形成了工商稅制的整體格局。
同時.各地陸續取消了牧業稅和農林特產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廢除了農業稅條例。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階段,我國主要有如下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等。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機關主要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
四、我國稅收制度的沿革
我國的稅收制度自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曾作過多次調整和改革。從總體上看,我網的稅收法律制度建設主要經歷了三個重要時期:第一個時期是新中國成立初期至201韭紀70年代的稅收體制初創時期;第二個時期是20世紀80年代的重建與改革||寸期:第三個時期是從1994年至今的完善與發展時期。
1992年年底,國家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要求逐步建立起一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按照經濟規律要求運行的市場,與此相適應的是要建立一個公平、合理、法制的稅收體系。1993年下半年,國家著手對我國稅制進行改革,并于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力度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
這次改革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借鑒國際慣例,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證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對我國稅制進行的全面改革。其主要內容是,重點對流轉稅和所得稅進行了重大調整,對其他一些稅種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同時還改革了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1.流轉稅制改革。按照充分體現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則,在保持總體稅負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參照國際上的一般做法,改革流轉稅制。取消產品稅,將原來征收產品稅的產品全部改為征收增值稅;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征收增值稅;開征消費稅,選擇煙、酒等11種商品。在征收增值稅后,再征收一道消費稅,以調節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同家財政收入;調整了營業稅的適用范圍和征收范圍,簡并了稅目、稅率;規定了新的流轉稅制度統一適用于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了工商統一稅;開征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交易中的過高利潤進行調節。
2.所得稅的改革。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33%的所得稅比例稅率;調整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前的列支項目和標準;取消國營企業工資凋節稅和向國有企業征收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等。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將原來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三稅合并.擴大了所得稅法的適用范圍,中國公民、外籍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都執行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
3.農業稅的改革。將農業稅中的原農林特產農業稅、原產品稅和原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產品稅目合并,改為農業特產稅.擴大了征收范圍,適當降低了部分產品的稅率,明確了減免稅有關政策,規定了扣繳義務人。
4.資源稅的改革。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所有礦產資源都納入征稅范圍,適當凋整稅負,并將鹽稅并入資源稅。
5.其他工商稅的改革。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將特別消費稅并人消費稅;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等。
6.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普遍納稅申報制度;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加速推進稅收征管計算機化的進程;建立嚴格的稅務稽核制度;適應實行分稅制的需要,組建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加強稅收法制建設,逐步建立稅收立法、司法、執法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機制。
1994年稅制改革后,稅種減少,稅制簡化,結構趨于合理,稅負趨于公平,越權減免稅有所抑制,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宏觀經濟的功能有所增強。我國的稅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和歷史性成功。但正如其他改革一樣,1994年的稅刪改革也具有階段性,它并未解決現階段中國稅制的全部問題.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1998年以來,在鞏固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我國又陸續對現行稅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繼續完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稅轉型、消費稅改革、重新修訂《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調整等。與此同時,從1998年開始,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除煙葉稅外,各地陸續取消了農業稅、牧業稅以及農業特產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剛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公司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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