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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是指一個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調整稅收分配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類稅務規章,是政府依法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和工作準則。不同國家或地區以及同一國家或地區在不同歷史時期,稅收制度都是不相同的。
一、稅種的分類
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制度變得愈加復雜,如何對稅種進行科學分類,成為稅收制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對稅種的分類有多種方法.主要有按課稅對象性質、經濟性質及其轉嫁歸宿狀況分類。我國的稅種分類方式主要有:
(一)按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分類
按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五大類型。
1.流轉稅類。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流轉稅是我國稅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其中又以增值稅為主。
2.所得稅類。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資源稅類。如資源稅等。
4.財產稅類。如房產稅、契稅等。
5.行為稅類。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等。
(二)按管理和使用權限不同分類
按管理和使用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1.中央稅。屬于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如關稅和消費稅。
2.地方稅。屬于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營業稅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稅。屬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稅收收入,目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如增值稅。
(三)按計稅依據不同分類
按計稅依據的不同分類,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
1.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價格為計稅依據,其應納稅額隨商品價格的變化而變化,能充分體現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稅種均采用這一計稅方法。
2.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體積等作為計稅依據,其課稅數額與征稅對象數量相關而與價格無關。
(四)按稅負能否轉嫁分類
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分為直接稅和問接稅。
1.直接稅是指由納稅人直接負擔,不易轉嫁的稅種,如所得稅類、財產稅類等。
2.間接稅是指納稅人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種,一般情況下各種商品的課稅均屬于間接稅。
二、稅法要素
要素,是指構成事物的必要因素,這里所說的稅法要素是指稅收實體法要素。稅收實體法主要由如下基本要素構成:
1.征稅人。征稅人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因稅種的不同,征稅人也可能不同。我國的單項稅法中都有有關征稅人的規定。如增值稅的征稅人是稅務機關,關稅的征稅人是海關。
2.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營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暫行條例》規定的任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而資源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法暫行條例》規定的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3.征稅對象。征稅對象又稱課稅對象,是納稅的客體,在實際工作中也籠統稱之為征稅范圍,它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對什么征稅。征稅對象包括物或行為。不同的征稅對象又是區別不同稅種的重要標志。我國現行的實體稅收法規中,都分別規定了征稅對象。如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提供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等,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原礦和鹽等。
4.稅目。稅目是稅法中具體規定應當征稅的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規定稅目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為了明確征稅的具體范圍:二是為了對不同的征稅項目加以區分,從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5.稅率。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其中,計稅金額是指征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稅率的高低直接體現國家的政策要求,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的負擔程度,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稅率有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分。名義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的比例;實際稅率是實際繳納稅額與實際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的比例。在實際征稅時.由于計稅依據等要素的變動和減免稅等原因,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可能不一致。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有:
(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稅率本身是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之間的比例。這里所說的比例稅率是相對累進稅率、定額稅率而言的。在比例稅率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又可劃分為不同的征稅比例,如行業比例稅率、產品比例稅率、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免征額的比例稅率、分檔比例稅率和幅度比例稅率等。
(2)累進稅率。累進稅率是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即征稅塒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和超倍累進稅率四種:
全額累進稅率是按征稅對象金額的多少劃分若干等級,并按其達到的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對象的金額達到哪一個等級,則全額按相應的稅率征稅。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這種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是將征稅對象的數額劃分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規定不同的稅率,對每個等級分別計算稅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將工資、薪金所得劃分為九個等級,并規定了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超率累進稅率是按征稅對象的數額的某種比例來劃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別規定相應的稅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按土地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的不同,規定了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超倍累進稅率是以征稅對象數額相當于計稅基數的倍數為累進依據,按照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無鉛汽油每升的稅額為0.2元,柴油每升的稅額為0.1元。
6.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依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一般有兩種:一是從價計征;二是從量計征。從價計征.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征,是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7.納稅環節。商品流轉過程中,包括工業生產、農業生產、貨物進出口、農產品采購或發運、商業批發、商業零售等在內的各個環節,具體被確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就是納稅環節。如現行的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從商品生產環節到商業零售環節,每一個環節都要就其增值額部分納稅。
8.納稅期限。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后應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規定納稅期限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實現.也是稅收強制性和固定性的體現。我國稅法對不同稅種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了各自的納稅期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9.減免稅。減免稅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減稅是指對應征稅款減少征收一部分。免稅是對按規定應征收的稅款全部免除。減稅和免稅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稅法直接規定的長期減免稅項目;另一種是依法給予的一定期限內的減免稅措施,期滿之后仍應按規定納稅。制定這種特殊規定,是對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征稅時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采取的一種補充措施,同時體現國家鼓勵和支持某些行業或項目發展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我國現行的稅收減免權限集中于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不得規定減免稅項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等情況免征營業稅。減免稅主要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
(1)稅基式減免,是直接通過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和跨期結轉等。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指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沒有達到規定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如稅法規定,營業稅按期限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免征額,是指對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即將納稅剝象中的一部分給予減免,只就減除后的剩余部分計征稅款。項目扣除,是指在征稅對象中扣除一定項目的數額,以剩余數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缙诮Y轉,是將以前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等在本納稅年度經營利潤中扣除,相應縮小了計稅依據。
(2)稅率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低稅率、零稅率等。
(3)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等。
10.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處罰措施。
一般包括違法行為和因違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部分內容。這里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這里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納稅人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規定,都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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