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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一、破產費用
(一)破產費用的概念
破產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過程中,必須支付的且用債務人財產優先支付的費用。
破產費用與其他費用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破產費用必須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發生的,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任何費用都不屬于破產費用;(2)破產費用必須是為破產事務的處理而發生的費用,與破產事務的處理無關的費用不屬于破產費用;(3)破產費用必須是在處理破產事務中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不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如債權人為參加債權人會議而支付的差旅費就不屬于破產費用;(4)破產費用的支付不按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清償,而是隨時可用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償,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破產費用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案件訴訟費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債務人收取的費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案件訴訟費采取預收的方式收取。訴訟費用包括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等。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財產就不能隨意處置,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對其進行管理,而管理人的管理必然要支出有關的費用,包括財產的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會計師費等費用,對財產估價、拍賣、登記等變價費,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公告和通知分配方案、提存等分配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共益債務
(一)共益債務的概念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債務人財產時所負擔或產生的債務,以及因債務人財產而產生的,以債務人財產優先支付的債務。
共益債務具有以下特點:(1)共益債務發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因為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才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才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管理,才能因管理而產生債務,如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決定繼續經營而支付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如果此類債務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不作為共益債務。(2)共益債務是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因債務人和債務人財產而發生的債務。(3)共益債務是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二)共益債務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已經交付貨物,且約定供貨人收到貨款時貨物的所有權才轉移債務人,但債務人尚未付款就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那么管理人只有支付該筆貨款,即承擔該筆債務才能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該貨物才能作為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破產處理。同時由于履行合同還會發生公證費、律師費等,這些都屬于公益債務。另外,在債務人重整期間,債務人為繼續履行合同而負擔的債務,也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而產生的債務。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受益人由此承擔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所產生的無因管理的債權才能作為共益債務,如果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無因管理人的費用償還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失的。《民法通則》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屬于共益債務,不屬于破產債權。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可能為了債務人的財產增值決定繼續營業,而繼續營業就要聘用勞動者,因而就會發生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這些費用作為共益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管理人及其聘用人員依職權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過程中,可能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因這種損害是執行職務時發生的,因此也作為一種共益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由于債務人自己財產的原因而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作為共益債務。
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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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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