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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作為社會經濟金融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隨著社會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單位、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日益頻繁,對資金到賬的及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此同時,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結算方式又促進了社會經濟金融的發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票據法)的決定》對其進行了修正。1997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支付結算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又先后發布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等制度、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含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機構未經批準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辦理支付結算時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內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變造票據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對票據加以剪接、挖補、覆蓋、涂改,從而非法改變票據的記載事項。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偽造、變造票據屬于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票據和結算憑證是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四)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規范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關于收款人名稱。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規范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范化簡稱為“銀監會”。
2.關于出票日期。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3.關于金額。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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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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