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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開展的一項有目的的活動。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稅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同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反過來也可以說,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注銷、外出經營報驗、停業、復業以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法定程序。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稅務登記的作用在于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稅源分布情況。從稅務登記開始,納稅人進入稅務管理的視野,納稅人的身份及征納雙方的法律關系得到了確認。
2.稅務登記范圍、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稅務登記范圍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以下統稱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劾U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包括: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設立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⑦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及《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格式參見表7-1。主要內容包括:①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②住所、經營地點;③登記類型;④核算方式;⑤生產經營方式;⑥生產經營范圍;⑦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⑧生產經營期限;⑨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⑩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減少稅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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