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類題共l2小題,每小題2分,共24分。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請將選定的答案,按答題卡要求,用28鉛筆填涂答卡中相應信息點。每小題全部選對得滿分,少選得相應分值,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50)根據下述資料,分別回答問題。
2014年3月20 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出票后1個月付款、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C公司為付款人,D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B公司取得該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F公司于2014年4月12 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時,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 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F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該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被保證人是( )。
A: A公司
B: B公司
C: C公司
D: F公司
答案:A
解析: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在本題中,該匯票未經承兌,因此,出票人A公司為被保證人。
(51) 當持票人F公司被拒絕承兌時,下列各項中,F公司可以對其行使追索權的是( )。
A: A公司
B: B公司
C: D公司
D: E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1)
出票人(A公司)、背書人(B公司和E公司)和保證人(D公司)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 由于C公司拒絕承兌,不能向C公司追索。
(52)
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下列各項中,D公司可以對其行使追索權的是( )。
A: A公司
B: B公司
C: C公司
D: E公司
答案:A
解析:
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在本題中,被保證人為A公司,保證人D公司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 由于A公司為出票人,不存在A 公司的前手)。
(53) 下列關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持票人F公司對E公司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承兌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
B: 持票人F公司對E公司的追索權,應當自被拒絕承兌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C: 持票人F公司對A公司的權利,應當自該匯票出票之日起2年內行使
D: 持票人F公司對A公司的權利,應當自該匯票到期之日起2年內行使
答案:B,D
解析: (1)
選項AB :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選項CD :持票人對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商業匯票到期之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
(54)根據下述資料,分別回答問題。
王某系中國公民,就職于中國境內甲公司,2014年12月從境內取得如下收入 :
(1)基礎工資4800元,崗位津貼300元,交通補貼900元,獨生子女補貼50元,差旅費津貼200元 ;
(2)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 ;
(3)為乙公司員工授課,本月共授課三次,每次收入1000元 ;
(4)取得當地省政府頒發的環境保護獎5000元,獲得保險賠款2000元。
已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如下(本書略)。
王某取得的下列收入中,應計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 崗位津貼300元
B: 交通補貼900元
C: 獨生子女補貼50元
D: 差旅費津貼200元
答案:A,B
解析:
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5) 王某的下列收入中,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
A: 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
B: 授課收入3000元
C: 環境保護獎5000元
D: 保險賠款2000元
答案:C,D
解析: (1)選項AB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選項CD :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項目。
(56) 對于王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3500)×25%-1005=5620(元)
B: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4800+300+900-3500)×25%-1005=7120(元)
C: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10%-105=2895(元)
D: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25%-1005=6495(元)
答案:C
解析: (1)
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處理,但不能扣除3500元的費用(選項AB錯誤) ;(2)將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2500元)確定適用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105元) ;(3)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10%-105=2895(元)。
(57) 對于王某從乙公司取得的授課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
A: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800)× 20%×3=120(元)
B: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800)×20%×(1-30%)× 3=84(元)
C: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3-800)×20%=440(元)
D: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 × 3-800)×20%×(1-30%)=308(元)
答案:C
解析: (1)
王某從乙公司取得的授課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選項A錯誤) ;(3)勞務報酬談不上減征30%的問題(選項BD錯誤) ;(4)王某取得的授課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 × 3-800)×20%=440(元)。
(58)根據下述資料,分別回答問題。
某自行車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和諧”牌自行車,2013年度實現會計利潤600萬元,全年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150萬元。2014年初,該廠財務人員對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相關財務資料如下 :
(1)銷售自行車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5950萬元,同時收取優質費58.5萬元,與銷售收入對應的生產成本為3501萬元 ;取得到期國債利息收入25萬元、企業債券利息收入12萬元。
(2)發生財務費用125萬元,其中 :支付銀行借款利息54萬元,支付因向某商場(非關聯企業)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1400萬元,其中 :廣告費用750萬元,業務宣傳費186萬元。
(4)發生管理費用320萬元,其中 :業務招待費55萬元。
(5)發生營業外支出91萬元,其中 :通過當地市政府捐贈85萬元,用于該市所屬某邊遠山區飲用水工程建設 ;當年因拖欠應繳稅款,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6萬元。
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1%。
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在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
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國債利息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B: 國債利息收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C: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
D: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
答案:A
解析:
(1)選項AB :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2)選項CD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屬于應稅收入,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59)
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在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支付銀行借款利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4萬元
B: 支付銀行借款利息54萬元,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C: 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D: 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答案:B,C
解析: (1)
選項AB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2)選項CD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1-1000×6.1%=10(萬元)。
(60)
根據本題要點(3)、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在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72萬元
B: 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
C: 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
D: 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答案:B,D
解析: (1)
銷售貨物同時收取的優質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價稅分離后并入銷售額,因此,銷售(營業)收入=5950+58 .5÷(1+17%)=6000(萬元) ;(2)稅前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6000×15%=9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萬元) ;(3)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5×60%=33(萬元),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6000×5‰=3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30=25(萬元)。
(61)
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在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 捐贈支出85萬元,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B: 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
C: 稅收滯納金6萬元,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D: 稅收滯納金6萬元,可以據實扣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答案:A,B,D
解析: (1)
選項AB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5-600×12%=13(萬元) ;(2)稅收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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