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日常輔導(5)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1、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解釋】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或者說,經濟法責任在整個責任體系中,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
2、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其中,“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經濟法責任;而“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解釋】私自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判斷題】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責任”才屬于經濟法責任,“他法責任”恰恰是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責任,經濟法主體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具有“雙重性”,并不是經濟法責任本身具有“雙重性”。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經濟法主體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解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對上市公司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政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刑事責任)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其調整目標,經濟性責任能夠在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并確保經濟法的實效。
二、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根據責任的性質,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如損害賠償)和非經濟性責任(如賠禮道歉),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2、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三、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1、在宏觀調控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在現行制度中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對企業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調控主體予以關閉不具有可行性。
3、對企業予以罰款,受到懲罰的是企業;對調控主體予以罰款,由全體納稅人買單,調控主體主要承擔政治性責任。
四、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1、賠償性責任
(1)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來承擔的,但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不是狹義上的行政賠償或者司法賠償,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賠償。
(2)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現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而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解釋1】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解釋2】三倍賠償制度可見于美國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國和中國有12個小時左右的時差,聽起來很美,跟咱沒關系)。
2、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列入“黑名單”)、資格減免(如吊銷營業執照)等懲罰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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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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