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的責任,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之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將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者“白條頂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發現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2.專人負責監交
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人監交,以起到督促、公正作用。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①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②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由上級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領導人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時。③不宜由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領導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④上級主管單位認為存在某些問題需要派人會同監交的.也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三)會計工作臨時交接
會計工作臨時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臨時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時所辦理的工作交接手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的,都要辦理交接手續。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人員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收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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