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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指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額(銷售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營業稅起源較早。1791年,法國將原實行的許可金改為營業稅.按營業額多少征收稅款。從此,營業稅的名字正式出現,隨后各國相繼實行營業稅。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原政務院公布了《工商營業稅暫行條例》,將固定工商業戶應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合稱為工商業稅。1958年稅制改革時,將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與當時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等合并為工商統一稅;1973年又改為工商稅。1984年稅制改革時.將原工商稅“一分為四”,即分為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和鹽稅。其中,營業稅對銷售勞務和商品批發、零售征收。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同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營業稅征收范圍僅限于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而將貨物的生產、銷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營業稅具有以下特點:
(1)以營業收入額為計稅依據,稅源廣泛。除少部分項目外,大多數營業稅應稅項目以納稅人取得的營業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稅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具有穩定性。
(2)按行業大類設計稅目稅率,稅負公平合理。營業稅根據各行業之間的盈利水平的高低,以及不同經營項目的性質和特點,按照不同行業、不同營業項目設立稅目、稅率,但對同一大類的行業,采用同一稅率,以利于鼓勵公平競爭。
(3)計征簡便、便于征管。營業稅在納稅人取得營業收入的環節繳納,稅率檔次少,稅款計算方法簡單,便于申報納稅和稅收征管。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其中,提供應稅勞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營業稅勞務(從營業稅角度稱之為非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稅目是營業稅征收范圍的具體體現,列入營業稅稅目的征收營業稅,沒有列入營業稅稅目的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是按行業設計的,為了便于執行,有的稅目下還設置了若干子目,它是稅目的具體化。營業稅一共設置了9個稅目,分別為: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勞務活動。征收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以及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
(二)建筑業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三)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征收范圍包括:金融業、保險業。
1.金融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2)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繳納增值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繳納營業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和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四類。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對金融機構的貨物期貨的買賣,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托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包括委托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但不包括信托貸款。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四)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征稅范圍包括:郵政、電信。郵政,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如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等業務。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如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等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征收范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如表演、播映等。廣告的播映按“服務業”稅目征稅,不按本稅目征稅。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按“服務業”稅目征稅,不按本稅目征稅。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征收范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射擊、狩獵、跑馬、游戲、網吧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廣告業、倉儲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
其中,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如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等。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征稅。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或轉租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屬于金融保險業,不在本稅目征稅。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以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前提,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征稅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和著作權,是指轉讓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自2003年1且1日起,以無形資產投資人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筑物或構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于土地的不動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十)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其他規定
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些銷售行為往往既涉及一些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很難簡單地確定對其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對這類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稅法作出如下規定: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其特點是銷售行為只是一項,且該項銷售行為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如歌舞廳在向客人提供娛樂場所的同時,還向顧客提供飲料等食品,這是一項既包括銷售貨物,也包括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但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增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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