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法定單位支付給員工
如:單位與無過錯的員工解除合同
違約金約定員工支付給單位
如:員工違反服務期、競業限制
賠償金 過錯方支付給對方
如: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服務期、保密義務造成單位損失;單位違反試用期、加班工資等規定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解約或不續約是否補償?
①勞動者提出一般無經濟補償,除非單位有過錯。
②單位提出一般應付經濟補償,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③試用期內無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年限計算標準
①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②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③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④如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提示】該限制不影響低工資人群。
(2)補償基數標準
①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③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提示】月工資
下限:最低工資標準
上限:當地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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