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的零售商以及卷煙的批發商等。
消費稅征稅范圍
一、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的零售商以及卷煙的批發商等。
二、消費稅征稅范圍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三種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4.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5.批發銷售卷煙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在銷售時納稅。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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