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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概念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差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頒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2006年12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2007年1月113起施行。這些構成了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城市的征稅范圍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設立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雖然有行政區域和城建區域之分,但區域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非常復雜,各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稅法的規定,具體劃定本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具體按以下辦法確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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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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