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指導串講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增值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出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這里所說的“增值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或勞務服務活動中所創造的新增價值,即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購進貨物或取得勞務服務時所支付金額的差額。例如,A企業生產某產品,耗費原材料、燃料、動力等外購項目金額為60元,該產品銷售價格為110元,如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增值額為50元(110-60)。
由于增值因素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難以精確計量,因此,增值稅的計算一般采取稅款抵扣的方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即納稅人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出一個稅額,然后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額,其余額即為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稅額。
按照外購固定資產處理方式的不同,可將增值稅劃分為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生產型增值稅三種類型。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將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可以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問題,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它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類型。收入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將外購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扣除。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由于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基中包含了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對這部分價值存在著重復征稅問題,所以,生產型增值稅屬于一種不徹底的增值稅,但客觀上它可以抑制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
我國現行增值稅屬于生產型增值稅。2004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標志著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開始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試點。
增值稅自1954年在法國問世后,許多國家紛紛引進這種較為科學的稅收制度,以取代原有的周轉稅或銷售稅。目前,世界上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不同類型的增值稅。
自1983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試行增值稅。當時的征稅范圍僅限于機器及其零配件、農機具及其零配件、縫紉機、電風扇、自行車等5種工業品,以后征稅范圍逐漸擴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同年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述條例和實施細則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之后.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增值稅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增值稅法律制度。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沒有實行增值稅?,F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于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托方從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出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采取銷售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征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為了便于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平衡自制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為了便于稅收征管,解決混合銷售行為中增值稅、營業稅的劃分問題,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問題作了規定,即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有關內容將在本章第三節中介紹。
上述所說“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
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低于50%。
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這里有兩種特殊情況應征收增值稅:
(1)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2)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飲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于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尊享班-協議退費]
9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特訓班]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支持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通關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