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征
(二)掌握法律關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七)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如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等。
四、法的形式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等。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如可以劃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又稱部門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七個主要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法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六、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進行規劃、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表現為國家計劃調控關系、財政調控關系、金融調控關系等。
2.市場規制關系。市場規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范引導、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同時規范、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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