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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律制度
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提示: 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比例稅率(3%-5%)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例題1】2008年,王某獲得單位獎勵房屋一套。王某得到該房屋后又將其與李某擁有的一套房屋進行交換。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獎勵王某的房屋價值30萬元,李某房屋價值35萬元,協商后,王某實際向李某支付房屋交換價格差額款5萬元。稅務機關核定獎勵王某的房屋價值28萬元。已知當地規定的契稅稅率為4%。
要求:計算王某應繳納的契稅稅額。
解析: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權屬的應視同房屋贈與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的價格,即28萬元。房屋交換且交換價格不相等的,應由多支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房屋價格的差額,即5萬元。因此,王某應就其獲獎承受該房屋權屬行為和房屋交換行為分別繳納契稅。
(1)王某獲獎承受房屋權屬應繳納的契稅稅額=280000×4%=11200元
(2)王某房屋交換行為應繳納的契稅稅額=50000×4%=2000元
(3)王某實際應繳納的契稅稅額=11200+2000=13200元
【例題2】林某有面積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價值96萬元。黃某有面積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價值72萬元。兩人進行房屋交換,差價部分黃某以現金補償林某。已知契稅適用稅率為3%,黃某應繳納的契稅稅額為( )萬元。(2008年)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例題3】周某原有兩套住房,2009年8月,出售其中一套,成交價為70萬元;將另一套以市場價格60萬元與謝某的住房進行了等價置換;又以100萬元價格購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稅的稅率為3%。周某計算應繳納的契稅的下列方法中,正確的有( )。(2010年)
A.、100×3%=3(萬元)
B、(100+60)×3%=4.8(萬元)
C、(100+70)×3%=5.1(萬元)
D、(100+70+60)×3%=6.9(萬元)
答案:A
稅收法律責任
一、稅收法律責任概述
二、征納雙方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掌握)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注意處罰的額度)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⑦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未照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6.非法印制發票行為的法律責任
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法律責任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8.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9.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2)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法律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4)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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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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