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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勞動仲裁與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
注意:
(1)一般“民事糾紛”“或裁或審”——即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會排除訴訟管轄權
(2)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依據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仲裁參加人
(1)當事人(掌握)
(2)當事人代表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3)第三人
(4)代理人
2.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曾任審判員的;
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④律師執業滿3年的。
3.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二)申請和受理
1.申請時效(掌握)
2.仲裁申請——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
3.仲裁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3人;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回避制
2.開庭程序
(1)開庭通知和延期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開庭審理
3.裁決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3)審限(審理期限)
①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②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③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掌握)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了解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四)執行
1.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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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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