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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一)代扣代繳方式
1.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2.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所扣繳稅款的2%手續費。
(二)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二、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熟悉)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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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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