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實行雙重多數通過,即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按人計算,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過半數不包括半數在內。這里的過半數是按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人數計算,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不出席會議,應視為已放棄了自己的表決權。這樣規定是為了會議能夠及時形成決議,以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二是按金額計算,同意票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這里的債權額指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金額;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以債權人會議確認的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準,且無論債權人是否出席會議。以上兩個條件是債權人會議通過一般決議所必須的條件,《企業破產法》同時還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更為嚴格的條件:
(1)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以及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等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六、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由于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的非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無法行使其權利,不足以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專門行使日常監督權。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選任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并非當然成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債權人委員會成員還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才有效。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管理人是否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適當的處分,直接影響債務人財產的增減,也就直接涉及債權人債權的清償,因此債權人委員會有權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如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進行監督。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債權人委員會應以通過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為依據,對破產財產的分配進行監督。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債權人委員會遇到需提交債權人會議處理的事項時,應當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等管理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決定。
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實施的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取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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