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關系:存在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用人)
勞動力給付事實:發生于被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用工)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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