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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經濟法預習資料精選(11)

發表時間:2013/12/25 9:45: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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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考點精選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行

(一) 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按相同的金額或比例劃分為相等的份額。股份作為代表公司資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資本的最小劃分單位,股東根據其出資額度計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所有股東持有的股份加起來所代表的資本數額即為公司的資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額相等,所表現出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

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的表現形式。股票具有以下性質:

(1) 股票是有價證券。股票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股票記載著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反映著股票的持有人對公司的權利。

(2) 股票是證權證券。股票表現的是股東的權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權利,而且公司股票發生轉移時,公司股東的權益也即隨之轉移。

(3) 股票是要式證券。股票應當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其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4) 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依法進行交易。

(二) 股票的種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股票分為以下幾類:

1. 普通股和優先股

這是按照股東權利、義務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規定,普通股股東享有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優先股是指享有優先權的股份。公司對優先股的股利須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響,當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不足以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優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補足。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余財產。但是,優先股股東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紅利分配。實踐中,發行優先股的很少。

2. 國有股、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

這是按照投資主體性質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發起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

社會公眾股是指個人和機構以合法財產購買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這是按照票面上是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進行的分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無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除上述分類以外,我國的股票還可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分為A股、B股、H股等;按股東有無表決權分為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股等。

(三) 股份的發行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為。

《公司法》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據此,股份發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 公平、公正的原則

所謂公平,首先是指發行的股份所代表權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發行中的同一種股份應當具有同等的權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類股份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發行條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發行中,相同種類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所謂公正,是指在股份的發行過程中,應保持公正性,不允許任何人通過內幕交易、價格操縱、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獲得超過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價原則

同股同價,是指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是相同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額,對于同一種類的股票不允許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規定不同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這是股權平等原則在股份發行中的具體體現。

(四) 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指股票發行時所使用的價格,也是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格。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因為,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違背資本充實原則,使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低于公司相應的注冊資本數額。

(五) 公司發行新股

發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會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募集股份,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1) 新股種類及數額;(2) 新股發行價格;(3) 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 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轉讓

(一) 股份轉讓的概念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為股東或增加股份數額的法律行為。

股份轉讓具有以下特點:

(1) 股份轉讓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行為稱為股權轉讓(或稱出資的轉讓)。

(2) 股份轉讓須依法進行。所謂依法轉讓,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轉讓自己的股份時必須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如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在法定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等。

(3) 股份轉讓屬于相對自由的轉讓。在股份轉讓中,只要股東轉讓行為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無權干涉股份持有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對于股份持有人來講,是將自己的出資收回;對于取得股份的人來講,意味著稱為公司的股東或增加股份數額。股份轉讓不影響公司“資本”的穩定。

(4) 股份轉讓在特定情況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5) 股份轉讓以股票轉讓的形式出現。股份的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來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由于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股份轉讓也分為記名股份的轉讓和無記名股份的轉讓。

(6) 股份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股份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

(二)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股份轉讓的地點。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 股份轉讓的方式。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 股份轉讓的限制:

(1) 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 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上述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5.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主要是為了防止變相違規收購本公司股份。質押的意義在于當公司的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將債務人的質押物進行變賣。但是,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自己質押權的標的時,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極易出現變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6.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7.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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