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當前位置:

2014會計中級職稱教材經濟法預習資料精選(19)

發表時間:2013/12/25 10:01: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考點精選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 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 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 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理論上,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合伙企業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伙企業法》的適用范圍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承擔責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業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采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特定咨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外國個人即外國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合伙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但具體的諸如一些程序性的問題,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的規定。

2. 合伙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1) 協商原則;(2) 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3) 守法原則;(4) 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5) 依法納稅原則。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 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 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二是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照《合伙企業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普通合伙企業。在這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時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 合伙企業的設立

1.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 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完全由設立人根據所設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

關于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作了以下限定:①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②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③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協議生效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 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該類文件有:①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② 合伙協議書;③ 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④ 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⑤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⑥ 經營場所證明;⑦ 其他法定的證明文件。

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2) 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 合伙企業財產

1. 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伙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 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合伙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的獨立利益,因此,企業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作為合伙企業獲得的財產,當然歸屬于合伙企業,成為合伙財產的一部分。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2. 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方面的特征。所謂獨立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占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所謂完整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確認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業也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抗,即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主張其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無效。當然,如果第三人是惡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交易,或者與合伙人通謀共同侵犯合伙企業權益,則合伙企業可以據此對抗第三人。

3. 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是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向他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行為。由于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將會影響到合伙企業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作了以下限制性規定:

(1)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這一規定適用于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外部轉讓。所謂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外部轉讓,是指合伙人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外部轉讓,只有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與受讓人共同維持原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才能繼續存續下去。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受受讓人,則合伙企業無法繼續存續下去。當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一項法定的原則,且這項原則是在合伙協議中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協議有另外的約定,即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無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約定2/3以上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資比例同意的情況下,則應執行合伙協議的規定。

(2)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一規定適用于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內部轉讓。所謂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內部轉讓,是指合伙人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伙人的行為。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內部轉讓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參加,合伙企業存續的基礎沒有發生實質性變更,因此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3)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多數人接受轉讓的情況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條件可先于其他非合伙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的發生存在兩個前提:一是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沒有約定的轉讓條件、轉讓范圍的限制。也就是說,合伙協議沒有“另外約定”或者另外的限制,如有另外約定或者限制,則應依約定或限制辦理。二是優先受讓的前提是同等條件。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受讓的價格條件,當然也包括其他條件。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合伙企業現有合伙人的利益,維護合伙企業在現有基礎上的穩定。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合伙人以外的人成為合伙人須修改合伙協議,未修改合伙協議的,不應算作是法律所稱的“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此外,由于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可能導致該財產份額依法發生權利轉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是指合伙人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質押物來擔保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對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的規定,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質物,與他人簽訂質押合同,但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合伙人的出質行為無效,即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二是合伙人非法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人擅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違背了合伙企業存續的基礎,具有主觀上的過錯。合伙人非法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其過錯行為給善意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

(四) 合伙事務執行

1. 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有兩種形式:

(1) 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這是合伙事務執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業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較少的情況下更為適宜。在采取這種形式的合伙企業中,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各個合伙人都直接參與經營,處理合伙企業的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該形式是在各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的基礎上引申而來的。在合伙企業中,有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并不都愿意行使這種權利,而愿意委托其中的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從而就從共同執行合伙事務的基本形式中,引申出了共同委托一部分人去執行合伙事務的形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給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時,其他未接受委托的合伙人是否還可以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問題,《合伙企業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即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將合伙事務委托給部分合伙人執行,沒有必要再由其他合伙人執行,否則容易引起沖突與矛盾。當然,對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作出的決定以外的某些事項,如果沒有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時,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給某一個特定的合伙人辦理。

合伙人可以將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 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伙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合伙經營,各合伙人無力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②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業執行事務時,不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而是以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組織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代理權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并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考慮到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合伙,《合伙企業法》同時規定,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③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這一規定有利于維護全體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伙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事務是合伙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行情況涉及到每個合伙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去關心合伙企業的利益。因此,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④ 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合伙經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合伙人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共同經營關系、連帶責任關系決定了全體合伙人形成了以實現合伙目的為目標的利益共同體。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利而且有責任關心了解合伙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因此,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作為了解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有效手段,成為合伙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⑤ 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在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下,由于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虧損和責任要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上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企業法》規定,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②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各合伙人組建合伙企業是為了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從事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勢必影響合伙企業的利益,背離合伙的初衷;同時還可能形成不正當競爭,使合伙企業處于不利地位,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③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企業中每一個合伙人都是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如果自己與合伙企業交易,就包含了與自己交易,也包含了與別的合伙人交易,而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④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的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3. 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規定確定了合伙事務執行決議的三種辦法:

(1) 由合伙協議對決議辦法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與法律相抵觸,即法律有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未作規定的可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二是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的約定,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共同作出。至于在合伙協議中所約定的決議辦法,是采取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還是采取2/3以上多數通過,或者采取其他辦法,由全體合伙人視所決議的事項而作出約定。

(2) 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這種辦法也有一個前提,即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需要注意的是,對各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和以何物出資,表決權數應以合伙人的人數為準,亦即每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均有同等的表決權,采用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3) 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如《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又如《合伙企業法》規定,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等等。

4.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 合伙損益。合伙損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伙利潤。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經濟利益,它反映了合伙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二是合伙虧損。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形成的虧損。合伙虧損是全體合伙人所共同面臨的風險,或者說是共同承擔的經濟責任。

(2) 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損益分配包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兩個方面,對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企業法》作了原則規定,主要內容為:

①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②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 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在合伙企業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經營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這項法律規定表明了以下三層含義:(1) 合伙企業可以從合伙人之外聘任經營管理人員;(2) 聘任非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 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關于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職責,《合伙企業法》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有:(1)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2)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實際是指有關合伙企業的對外關系,涉及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等問題。

1. 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所謂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是指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即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通過訂立合伙協議而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在合伙企業設立以后,必然要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商品的交換、服務的供需和財產的流轉,從而與其他市場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聯系,形成其外部關系。因此,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也就是合伙企業與外部的關系。由于合伙企業在債務承擔上是一種連帶責任關系,這種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就會與合伙人自身發生一定的牽連,例如,當合伙企業對外發生了債務并且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這一關系即可轉化為合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 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可以取得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即全體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二是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則不具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三是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在取得對外代表權后,即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作出法律行為。合伙人的這種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所由合伙企業承擔。

(3) 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內部限制。如果這種限制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產生抗辯力。《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所指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有合伙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業對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權利能力的一種界定;這里所指的對抗,是指合伙企業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權利和利益,拒絕承擔某些責任;這里所指的不知情,是指與合伙企業有經濟聯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業所作的內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業對合伙人行使權利所作限制的事實;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系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如果第三人與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利益,則不屬善意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針對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而言,即當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給善意第三人做成損失時,合伙企業不能因為有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就不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

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為了維護經濟往來的交易安全,這是一項被廣泛認同的法律原則。例如,合伙企業內部規定,有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甲在簽訂合同時,須經乙和丙兩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張沒有征求乙和丙的同意,與第三人丁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而丁不知道在合伙企業內部對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沒有從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丁應當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合伙企業不得以其內部所作的在行使權利方面的限制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正當利益,拒絕履行合伙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2. 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說明:

① 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所謂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也就是說,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承擔,即在合伙企業存在自己的財產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應首先從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中求償,而不應當向合伙人個人直接請求債權。這樣,既有利于理順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明確合伙企業的償債責任,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② 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各個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是以其出資額為限,而是以其自有財產來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經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的債務等理由來拒絕。當然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③ 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這一規定在重申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明確了合伙人分擔合伙債務的比例,是以合伙企業虧損分擔的比例為準。關于合伙企業虧損分擔比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索。但是,合伙人的這種追索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追償人已經實際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其清償數額超過了其應當承擔的數額;二是被追償人未實際承擔或者未足額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數額;三是追償的數額不得超過追償人超額清償部分的數額或被追償人未足額清償部分的數額。

(2)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可能發生個別合伙人因不能償還其私人債務而被追索的情況。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擁有財產權益,合伙人的債權人可能向合伙企業提出各種清償請求。為了保護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合伙企業法》作了如下規定:

①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首先,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這是因為該債權人對合伙企業的負債,實際上是對全體合伙人的負債,而合伙企業的某一合伙人對該債權人的負債,只限于該合伙人本人。如果允許兩者抵銷,就等于強迫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對個別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這違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風險,也不利于合伙企業這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發展。其次,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這是因為合伙人之間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關系穩定的基礎,如果允許個別合伙人的債權人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如參與管理權、事務執行權等,則不利于合伙關系的穩定和合伙企業的正常運營。況且,該債權人因無合伙人身份,只行使合伙人的權利而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異于允許他將自己行為的責任風險轉嫁于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②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這既保護了債權人的清償利益,也無損于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債權人取得其債務人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來清償的情況下,該債權人并不參與合伙企業的內部事務,也不妨礙其債務人作為合伙人正常行使其正當的權利。而在債權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清償的情況下,如果該債權人因取得該財產份額而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則無異于合伙份額的轉讓。因此,債權人在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擔與其他合伙人同樣的責任,因而不存在轉嫁責任風險的問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這里需要注意三點:一是這種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二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三是在強制執行個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該債權人成為其合伙企業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們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該債務人的財產份額。受讓人支付的價金,用于向該債權人清償債務。

(六) 入伙與退伙

1.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 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一規定包括四層含義:一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獲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如果合伙協議對新合伙人入伙約定了相應的條件,則必須按照約定執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作相應變更,訂立入伙協議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四是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一般來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關于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 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關于協議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關于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項條件:① 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 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 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

關于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為退伙生效日。

關于除名。《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 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關于財產繼承。《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 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合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條件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一是有合法繼承權;二是有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繼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繼承人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從繼承開始之日起獲得。若有數個繼承人,數人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繼承被繼承人的合伙份額,不然會破壞合伙企業中原有的結構。

關于退伙結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以下規定:①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貨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②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③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貨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即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 責任承擔。《合伙企業法》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

① 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性,為了保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對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予以改變,否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存續。因此,對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與其他合伙人應當區別對待,對于負有重大責任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如果不分清責任,簡單地歸責于無限連帶責任或者有限責任,不但對其他合伙人不公平,而且債權人的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② 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在責任劃分的基礎上作出的合理規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這種責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錯,即既沒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過失。

(2) 責任追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執業風險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化解經營風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留存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上繳至指定機構所形成的資金。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職業保險,又稱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過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

(責任編輯:xll)

3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1680起

        了解課程

        756人正在學習

      •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880起

        了解課程

        559人正在學習

      •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

        480起

        了解課程

        437人正在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