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稅收征收管理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調整、規范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并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號主席令公布施行。 在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對許多原有條款作了修改,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適用征管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1)征稅主體。
(2)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
①法規起草擬訂權;②稅務管理權;③稅款征收權;④稅務檢査權;⑤行政處罰權;⑥其他權力及權利。
(2)稅務機關的義務。
①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②保密義務;③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④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⑤進行回避的義務;⑥其他義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包括:
①知情權;②要求保密權;③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④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⑤陳述權、申辯權;⑥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⑦其他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包括:
①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②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③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④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⑤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⑦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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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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