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
1.承諾期限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承諾的遲延 | 承諾的遲到 | |
行為形態 |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 |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 |
法律效果 |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
3.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
【提示】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不存在撤銷的問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屬于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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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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