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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指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指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具有一定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對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根據上述要求,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對于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如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的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可以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機構、會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與審批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頒發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問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主管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責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1)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2)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3)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4)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1.委托人的職責。(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2.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責與義務。(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此外,還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業務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組織領導能力和較好的身體等。
四、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會計法》以及國務院于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總會計條例》等,對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任職資格、職責權限等作出了規定。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會計法》并不限制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的地位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的參謀和助手。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根據規定,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三)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
根據規定,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3.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
4.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
5.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6.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
1.總會計師的職責。根據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項: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5)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重大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2.總會計師的權限。根據規定,總會計師的權限主要有以下幾項:
(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2)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4)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5)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五)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
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對于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總會計師,可以參照《總會計師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單位的總會計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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