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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的概念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提示:我國目前房地產類稅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
二、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權屬的承受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這里所說的“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一級市場);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二級市場: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贈與;
5.交換;
6.特殊情況,視同轉移: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5)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6)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7)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提示:(1)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提示: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比例稅率(3%-5%)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四、契稅的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五、契稅征收管理
1.契稅納稅環節: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契稅納稅期限: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車輛、船舶的單位和個人。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以及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等使用的車船也需要繳納車船稅,他們是車船稅的納稅人。
2.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3.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4.有租賃關系,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車輛擁有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二)征稅范圍
依法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包括:
1.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應稅車輛包括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業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
提示:拖拉機、非機動車免征車船稅。
2.船舶。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駁船。
二、車船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車船稅的計稅依據:輛、自重噸位、凈噸位。
1.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輛”為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
3.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二)車船稅的稅率
車船稅采用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
三、車船稅稅收優惠(重點)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
2.納稅地點: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具體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提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3.納稅期限: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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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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