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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串講(3)

發表時間:2011/7/1 13:25: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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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四)代理權的行使

1 、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 、濫用代理權的禁止。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包括: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越超代理權實施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代理等。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而被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1 、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1)自愿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2 、《仲裁法》 的適用范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 、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 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 、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請和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 名仲裁員或3 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有權申請證據保全。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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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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