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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以下簡稱證券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等諸多責任類型。違反證券法一般采取“雙罰制”,即同時處罰違反證券法的單位主體,以及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于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執法主體包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證券民事訴訟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鑒于證券法律責任的設計雖然詳細繁瑣,但在責任設計上有不少共同之處,
一、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 證券法律責任的主體
《證券法》規定的可能承擔證券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有:
(1) 未經允許從事證券業務的主體。
(2)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3)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4) 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
(5) 保薦人。
(6) 其他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
(7)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
(9)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其工作人員。
(10) 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工作人員。
(11) 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工作人員。
(12) 單位責任主體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3) 國家工作人員。
(二) 證券法律責任的類型
證券法律責任的類型,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由于證券法規范主要由強制性規范構成,因此,證券法律責任主要以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等法律責任為主,但是,不同類型的證券法律責任中同一性質的責任承擔形式,以民事責任優先。為此,證券法明確規定:“違反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依照證券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這一規定體現了證券法優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二、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包括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等。
(一) 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正確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通過《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了一般規定、受理與管轄、訴訟方式、虛假陳述的認定、歸責與免責事由、共同侵犯責任、損失認定和附則等。
1.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2. 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1) 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2) 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3) 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1) 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2) 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 證券承銷商;
(4) 證券上市推薦人;
(5)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6) 上述(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5)項中直接責任人;
(7) 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4.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 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除外情形: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2) 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后,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5.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后,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繁多,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對未經允許從事證券業務的行為的取締,主要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證券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對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準、批準的;
(2) 違反規定財務證券法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3)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除此,以下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2)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3)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另外,由于《證券法》主要具體規定了發行、承銷股票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證券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證券市場禁入責任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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