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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13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比較
(一)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相同點:
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
2、出資形式的相關規定
3、出資期限的相關規定
4、出資轉讓的相關規定
提示: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合作企業合同中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二)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不同點:
1、組織形式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取決于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組織機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3、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同
(1)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2)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4、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合作企業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3年。
5、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不同
(1)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業的解散;③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④合作企業的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⑤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6、投資回報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內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只能在企業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資。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7、收益分配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中外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將凈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比例和方式進行分配,可以采取凈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者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8、經營期限
(1)合營企業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2)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必須在合同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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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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