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將于9月14、15日舉行,2013年廣西國際商務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5日下午17∶00;審核時間為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繳費時間為2013年6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準考證打印時間為2013年9月7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15日下午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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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考函〔2013〕27號 關于做好2013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0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2013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3年
9月14日上午08︰30-11︰30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執業)
外經貿綜合業務(從業)
下午14︰00-17︰00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執業)
外經貿外語筆試(從業,英、俄、日、法)
9月15日上午08︰30開始外經貿外語口試(從業,英、俄、日、法),一天考完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70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供在有效期限內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的B級合格證。
三、報考程序
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一)網上填報
1.填報時間。報考人員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5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填報個人報考信息。
2.填報流程。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電子證件照片(寬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
(二)現場資格審核
1.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6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17∶00),
2. 全區各地報考人員統一到南寧辦理現場資格審核手續。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資格審核由自治區商務廳和廣西人事考試院共同負責。
3.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報考人員須攜帶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居民身份證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欄目中參照“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相應證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本次考試實行網上繳費。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繳費,具體操作按網上“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進行。
2.繳費時間。2013年6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17日下午17∶00止。
3.收費標準。按照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報考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應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每科45元;報考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筆試考試費每科45元、外貿外語口試考試費每科39元。
4.票據領取。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3年6月4日-2013年6月20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4)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于2013年9月7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15日下午14∶30止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主、客觀題混合)、國際商務專業知識(主、客觀題混合)2個科目;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設外經貿綜合業務(主、客觀題混合)和外經濟外語筆試(主觀題)、外經濟外語口試3個科目,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考時,考試用具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為服務考生,減少補訂考試用書傳遞環節,考生可登錄中大網校國際商務師考試網在線訂購企國際商務師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
為幫助應考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應試能力,使考生在自學的基礎上能較好地掌握2013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用書的內容,可參加中大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組織的國際商務師考試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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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場設置
本次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有國際商務師和外銷員2個級別。報考人員均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三個月后考生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通過撥打中國電信號碼百事通電話(114 服務熱線或118114 服務熱線)語音查詢自己的成績,不收取信息費。咨詢電話:0771-5505211。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0771-5853282(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附件:1.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2.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70號)
附件1: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文件摘選)
根據原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70號)文件規定,將報名條件摘選如下:
報考國際商務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一、申請參加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專以上學歷。
(二)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考試,在報名時,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申請報考。
二、申請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供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以上合格證或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績通知單,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1年。
(五)獲博士學位。
(六)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8年。
三、已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在有效期限內),并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外經貿外語"科目,只參加"外經貿綜合業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附件2: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4日 人發〔2002〕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外經貿廳(委、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隊伍建設,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總結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建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現將《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4〕1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5〕135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通知》(人辦發〔1996〕19號)即行廢止。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建立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3〕2號)中與本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外經貿專業人才,加強外經貿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國際商務專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分為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外銷員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從業資格,是從事國際商務專業工作的基本條件;國際商務師為國際商務專業的執業資格,是從事國際商務專業工作關鍵崗位的必備條件。
第四條 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由人事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負責。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編寫考試用書,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七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第八條 申請參加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申請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取得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B級合格證,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8年。
第十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為注冊登記機構。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注冊登記機構登記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從事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相應崗位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4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注冊登記內容變更,應及時到原注冊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三)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
第十五條 經注冊的國際商務從業、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予以注銷注冊,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的。
第十六條 經批準注冊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人員,由注冊登記機構在其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情況"欄目內,加蓋印章。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在年終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情況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獲得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頒發的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即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可換發相應層次職業資格證書。換發證書的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已獲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在有效期內,應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相應科目的考試,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證明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崗位職責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生效。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考試中心和外經貿部培訓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原則每年組織一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試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五條 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設外經貿綜合業務、外經貿外語(包括英語、俄語、日語、法語4個語種)2個科目,外經貿外語考試分筆試和口語2個部分。
第六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和業務外語3個科目。其中業務外語科目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中的B級考試。
第七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不含從業資格考試中的口試部分)。除外銷員從業資格"外經貿外語"考試科目中的口語部分外,其它考試科目均采取閉卷筆答方式。
口語部分的考試,每個考生為10分鐘,考試時間為次日上午。
第八條 參加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報名時必須提供在有效期限內的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的B級合格證。
第九條 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經考試管理機構核準后,向應考人員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的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人員參加考試,按屬地化原則管理。
第十條 已取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在有效期限內),并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外經貿外語"科目,只參加"外經貿綜合業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參加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組織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試,已取得外銷員資格考試單科合格成績,并符合暫行規定中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只參加未考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外銷員從業資格考試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考試用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
第十四條 培訓必須堅持考培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制、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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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