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上海市自考考生須知
1. 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 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含居民身份證、有照片的社保卡、駕駛證、護照、軍人證)進入考場,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 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或深藍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智能手環、智能手表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有電子存儲記憶的錄放設備以及修正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除規定科目外,嚴禁攜帶計算器。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4. 考生入場后,按照準考證號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考生筆跡確認部分等欄目,正確粘貼條形碼。凡答卷、答題卡漏填、錯填、字跡不清或條形碼粘貼錯誤,導致無法正常評卷的,責任由考生自負。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 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生在考試交卷前,不得離場。
6. 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 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需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8. 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及草稿紙帶出考場。
9.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10. 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提供或使用無線電設備等作弊器材;提供或買賣試題、答案;組織或協助組織作弊等均屬犯罪行為,處以拘役、管制、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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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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