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加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行為,保障考生和考試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與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聯系。
附件:
一、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三、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四、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附件1: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下簡稱部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考試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管理工作。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并按全國統一要求組織考試工作。
第三條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全國統一規定的考試時間,組織本地區的考務工作,安排本地區無紙化考試場地等。
第四條各級考試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無紙化考試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應遵守國家《保密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相關規定。
第五條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系統“無紙化考試模塊”、“無紙化考試答題模塊”采用全國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本地區無紙化考試提供現場服務和技術保障。
第六條考場(點)應相對集中、安全、安靜、光線充足;配備考試服務器、考試管理機等;配有電源穩壓器、不間斷電源(UPS等)、空調等。
第七條各考場考試計算機數量應合理配置,預留5%左右備用機。
第八條所有考試機禁止連接互聯網,嚴禁使用可移動存儲介質等外接設備。
第九條開考前12小時,各考點考務管理人員應對考場設備進行全面檢測,保證所有設備運行正常。檢測完畢,進行封場。
第十條無紙化考試統一使用全國會計資格考試題(卷)庫。
第十一條每批次無紙化考試開考前1小時,考場(點)將電子試卷導入無紙化考試系統。
第十二條考試結束后,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匯總本地區考試相關信息和違紀處理情況,上報部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無紙化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的計算機自動評分,統一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考試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無紙化考試的其他事項,適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正常考試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準考證和身份證后,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條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作弊處理。
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隨身攜帶的背包、文字資料、手機等通訊設備(調至關閉狀態)、計算器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第四條考生入場后,在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和證件號進行考試登錄,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和證件號是否正確,等待考試開始。
第五條在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考試開始后,計算機自動進入答題界面。
開考30分鐘內未在考試機上登錄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準考證號登錄。
第七條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第八條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可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
第九條開考2小時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試結束時間到達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考生統一交卷。
第十條考試結束后,考生不得關閉計算機,必須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嘩。
第十一條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二條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每個考場應按照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每個考場(25人及以下)應當配備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增加配備1—2名監考人員。每個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檢查、維護考場考試秩序,并處理監考人員移交的需在考場外進行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各考點應在考前對所有監考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并簽訂責任書。
第四條監考人員應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五條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證件。
第六條考試開始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開展以下事項:
(一)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背包、文字資料、手機等通訊設備(調至關閉狀態)、計算器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二)引導考生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要求每名考生核對電子簽到表中本人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對號入座。
(三)向考生發放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
(四)向考生宣讀《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七條考試開始時,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八條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照片、身份證照片和考試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考試機上顯示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身份證、準考證及電子簽到表中相關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九條監考人員對于考生提出的有關答題操作的問題應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十條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應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由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第十二條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第十三條監考人員應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帶出考場。
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統一回收演算草稿紙和演算用筆,組織考生有序離開并清理考場。
第十五條監考人員應根據考場情況,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并在考場管理機上填寫違紀違規行為記錄,詳細記錄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并將有關證據附《考場情況報告單》后,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第十六條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場情況報告單》交給考點集中保管,考試結束后統一上交省級考試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七條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八條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條為保障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及時預防和有效處理考試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帶來的嚴重影響,規范突發事件處理程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據相關法規、行政規章,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無紙化考試管理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理,包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善后及媒體溝通等應對活動。
第三條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成立全國和省級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協調處理相關工作。
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在全國無紙化考試工作中統籌協調有關事宜,快速有效地處理全國范圍內的各類重大突發事件。
省級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本地區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的處理和上報工作,省級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人為該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
第四條處理突發事件的工作原則:
(一)提高認識,加強預防。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增強憂患意識,提前做好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降低因人為因素引起的突發事件的可能性。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協調處理事關全國性的突發事件,各省級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處理和上報本地區突發事件。
(三)堅守崗位,暢通信息。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建立突發事件和相關考試信息逐級報告制度。考試期間,設置考試值班電話,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證值班電話暢通無阻,遇有突發事件,立即處理、上報。
(四)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發生突發事件,有關人員要迅速到位,第一時間內做出反應。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之間、考試管理機構與考點之間、考試管理機構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盡快處理。
第五條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考試正常進行或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突發情況。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程度、范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分為重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對整個考試的安全和結果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一般突發事件是指該類事件對考試工作有一定的影響,經過妥善處理,考試可以正常進行或不影響考試結果的客觀、公正、有效,以及考試中出現的個別問題、個別現象。
第六條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一)自然災害、交通事故、考試組織管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考試無法按時進行。
(二)考試開考后,因計算機出現病毒、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出現故障,無法在30分鐘內修復,導致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
(三)考試期間,考場秩序混亂,出現集體舞弊現象。
(四)考生集體罷考,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導致考場秩序嚴重混亂。
(五)考生中發現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
(六)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性事件。
第七條一般突發事件包括:
(一)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
(二)考試期間,因計算機病毒、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出現故障,導致考生無法正常考試,但可以在30分鐘內修復。
(三)考試期間,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等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
(四)考試結束后,由于網絡、服務器等故障,無法及時將考試數據上傳。
(五)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八條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人員應立即向本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該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上級考試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直接向省級或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在逐級報告、處理的同時,應做好突發事件情況記錄。
(一)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試組織管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考試無法按時進行時,考點立即逐級報告至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立即向全國無紙化考試應急小組報告,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措施,盡快讓考生進入考場,由考點及考點巡視人員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并視情況補足考生的考試時間,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二)考試開考后,因計算機出現病毒、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出現故障,無法在30分鐘內修復,導致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時,考點應立即將情況逐級上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同時請全體考生在座位上安靜等待。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立即向全國無紙化考試應急處理小組報告,經同意后可相應做出如下處理:考試延時;若延長時間影響下一場考試,則在考試期間內酌情安排相應批次考試。考點工作人員及巡視人員要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
(三)出現考生集體舞弊情況時,考點應及時逐級報告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立即上報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由后者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指派專人會同有關部門,封閉整個考點,更換監考人員,并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出現考生集體罷考情況時,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應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從勸解,應經省級考試管理機構上報至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終止該場考試,并將情況作詳細記錄。
考試過程中發生考生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故意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對不服從勸解、情節嚴重者,應經省級考試管理機構上報至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進行處理,同時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進行處理。
(五)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感染疑似流行性疾病時,應配合地方政府和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考點隔離、人員隔離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衛生防疫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考試中發現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時,應立即聯系當地急救部門,及時送往醫院就醫。
(六)發生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事件時,考點應及時上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由后者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妥善處理,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并及時上報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第九條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考試中發生的一般突發事件,考點應立即向本級考試管理機構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情況記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區應急預案妥善處理,并上報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一)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出現明顯錯誤時,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上報全國無紙化考試應急處理小組。由全國無紙化考試應急處理小組處理。
(二)考試期間,因計算機病毒、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出現故障,導致考生無法正常考試,但可以在30分鐘內修復時,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如供電局),考點技術人員應在30分鐘內排除故障,由考點負責人向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報告,同意后推遲相應考試結束時間。
(三)考試期間,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等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應及時安排考生使用該考場或該考點的備用機繼續完成考試,并相應推遲該考生考試結束時間。
(四)考試結束后,由于網絡、服務器等故障,無法將考試數據及時上傳時,應將考試數據做好備份,待網絡、服務器故障排除后,將考試數據上傳。
(五)發生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時,考點應及時上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由后者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妥善處理,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并及時上報全國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第十條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應依法、合規進行處理,并將有關資料整理、存檔,處理結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關于突發事件所涉及的考試政策問題,由全國無紙化考試應急處理小組統一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以人為本,做好考生的解釋和告知工作。對需重新安排考試時間和批次等情況,應通過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通知相關考生延考時間及地點等信息,通過相關網站,公布處理方案和咨詢電話。
第十三條考試期間,全國和省級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積極跟蹤網絡等媒體輿情,發現相關情況應及時應對。
第十四條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依據本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省級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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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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