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為規范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我廳會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起草了《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通過浙江省建設信息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以傳真形式于1月16日前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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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月7日
浙江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
考試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與監管。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業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考試結果公布、制發電子證書等工作,并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有關考試命題、審題、閱卷及其他考務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試辦公室承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做好相關專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2.5個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結合我省各專業計價依據特點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全省統一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可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大專院校,按照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并結合我省實際編寫考試輔導用書,但不作為考試指定教材。
第五條 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就近報考;中央部屬在浙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考點設在設區市的大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若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在省會城市。
第六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在本條(一)~(四)項規定學歷學位基礎上相應增加1年。
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已取得外省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本省專業科目考試;
(五)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基礎理論的人員在資格審查時應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八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考試合格證明。對于免考基礎理論的應試人員,必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方可取得考試合格證明或增項考試合格證明。
第九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該科目總分的60%。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放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電子合格證明。該證明在全省區域內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用并作為注冊的依據。
第十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應試人員在報名時應承諾報考信息真實且符合報考資格,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報名和參加考試。如在考后資格審查中發現應試人員違背真實性承諾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考后資格審查工作由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并在考前工作部署時明確具體審查事項。對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資格證明材料的,將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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