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告知承諾制后,考試組織機構會采取哪些監管措施?
(1)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報考人員填報的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進行核驗。
(2)對于在線無法核驗以及核驗不通過的報考人員,資格審核部門(機構)須進行人工核查,可以要求報考人員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但應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方便報考人員。
(3)建立和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全程接受社會監督。對成績合格、擬取得資格證書人員,采取一定方式進行復核,并由考試行業主管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凡是有舉報的,必須及時認真核實。
(4)對虛假承諾行為,一經發現,及時依規處理,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二、被發現虛假承諾會受到什么處理?
(1)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或者未按照資格審核部門(機構)要求辦理報考相關事項的,按考試報名無效或者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報考人員確認報名后,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2)應試人員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處理,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建立失信應試人員黑名單制度,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將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的失信應試人員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失信應試人員信息視情況向社會公布,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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