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考 以誠應考
在中國,考試制度由來已久。及至今日,從入學擇校、工作安排到資格確認、職稱評定,都離不開各種考試。這些考試涉考人群廣泛,因為考試承載了太多的內容,就不免有人在考試中弄虛作假,這不僅嚴重違背考試公平,也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于是,如何治理考試,防止考試作弊,就成為當下必須認真對待的課題。
依法治考,涉考法律體系的初步建立
在依法治國的當下,考試理所當然應當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依法治考也就成為治理考試的必然選擇。
誠然,依法治考涉及考試的諸多環節,但其核心離不開對考試作弊的合理規制。對此,不少部門都在立法上做了有益的探索與實踐。比如,針對國家教育考試,教育部專門制定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針對司法考試和法律資格考試,司法部先后頒布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針對醫師資格考試,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了《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針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等。這些規定無一例外都將考試作弊作為考試違規違紀的典型表現,將其視為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并給予一定的處罰。
從法律淵源看,目前我國有關考試,尤其是有關考試違紀違規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門規章。國家教育部、司法部、財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都曾進行了這方面的立法實踐。一些地方行政機關也通過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作了相關規定。可以認為,我國涉考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
從具體內容看,我國現有的考試規定并沒有將處罰的對象局限在狹義的作弊行為上,而是把所有的違紀違規行為都納入其中。總體而言,這些規定往往通過列舉的方式,將考試中的違規行為分為:一般違紀行為、一般作弊行為和嚴重作弊行為,或是分為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三個等級,并據此設置輕重不同的處罰幅度。
從違紀違規主體來看,不僅包括直接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考生),也包括與考試相關的其他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理。可以看出,在應對考試違紀違規尤其是作弊行為上,我國已構建了較為嚴密的法網,這為營造一個良好公平的考試環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作弊入刑,震懾考試作弊的適時之舉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對考試作弊的處罰力度始終比較有限,其具體處罰大多止于取消考試成績,剝奪考試資格和交由有關單位予以處分上,難以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一些考試往往成為考生改變前途命運的不二選擇,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有限的處罰并不足以抑制考試作弊。重典整肅考試的呼聲日益高漲,考試作弊應負刑事責任逐漸得到了普遍的民意支持。法學界也形成共識,認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新的罪名,專門針對考試作弊行為。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根據該修正案的第25條規定,刑法新增了三個專門規制考試作弊的罪名,分別是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并有針對性地設置了從管制、拘役,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這一規定充分彰顯了刑法的嚴厲性,對考試作弊具有相當的威懾力;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誠信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誠信記錄,根除考試作弊的治本之道
將考試作弊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不失為根除考試作弊的一劑良藥。一則,考試作弊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背信行為,是對社會誠信的公然踐踏,將其記入誠信檔案,具有針對性。二則,在我國大力建設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當下,信用日益成為每個公民參與社會交往的重要參考,失去信用往往意味著行為受限,正如李克強總理所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嚴重的失信后果,無疑會讓考試作弊者心存畏懼,及早收手。三則,誠信檔案的建立,已經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比如在懲治“老賴”,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上,公布信用記錄已被實踐證明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這對于懲戒考試作弊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可喜的是,在規范考試的問題上,有關部門已經開始著手建立考試的誠信檔案。2017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作了修訂。其最大的亮點在于擬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明確規定對于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包括作弊行為)要記入該誠信檔案,并根據嚴重程度,確定了五年到長期的記錄期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規章還特別規定: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2018年9月司法部頒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也規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報名人員、應試人員失信檔案和信用記錄披露、查詢制度,記錄考試違紀人員信息及處理結果。而在今年山東省出臺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新規中,也將參加國家或者該省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納入其中,而這些信息將通過社會公開、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等方式予以披露。這些措施,突出了考試作弊信息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的作用,達到了對考試作弊予以社會整體負面評價的效果,無疑是懲戒考試作弊根本而有力的武器。
(作者系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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