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 慶 市 交 通 局
重 慶 市 水 利 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人力社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建人〔2018〕67 號),促進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工作的順利開展,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重慶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 年 6 月 27 日
重慶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及管理活動,根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建人〔2018〕67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市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統一合格標準、統一資格證書。
第三條 我市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與監管。
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組織本行業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題、審題的專家選派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報名、考試、結果公布和制發職業資格證書等工作。命題、審題及考務工作委托重慶市人事考試中心承擔。
第四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 個科目。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 2.5小時。
《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考試時間為 3 小時。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可組織專業隊伍、大專院校等社會第三方按照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并結合我市實際編寫考試輔導用書,但不作為考試指定教材。
第六條 全市統一考試時間,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市人力社保局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考點按照統一規范、適當集中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市內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八條 中央部屬在渝單位、中央管理在渝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 2 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 3 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 1 年;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 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1 年。
第十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基礎理論的人員在資格審查時應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十一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 2 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 2 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 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考試合格證明。對于免考基礎理論的應試人員,必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方可取得考試合格證明或增項考試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考試合格者,由市人力社保局發放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告知承諾制。應試人員在報名時應承諾報考信息真實且符合報考資格。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如在資格審查中發現應試人員承諾不實或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閱卷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有關的收費,按照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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