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建注冊字[2019]2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9月30日
山東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
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委托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可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閱卷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2.5個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應試人員在報名時可根據報考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結合我省各專業計價依據特點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全省統一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共同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應試人員原則上在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就近報考;中央部屬駐魯單位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考點原則上設置在設區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置在報考人數較多的設區市。
第六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在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學歷學位基礎上相應增加1年。
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報考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類別科目考試;
(二)已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乙級);
(四)具有經專業教育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申請免考基礎科目的應試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八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對于免考基礎科目的應試人員,必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方可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或相應專業科目考試電子合格證明。
第九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分別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或相應專業科目考試電子合格證明。該證書(證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用印,原則上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有效。相關跨區域認可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電子證書),并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可申請二級造價工程師執業注冊;取得相應專業科目考試電子合格證明的,可申請增加執業專業類別注冊。有關注冊和執業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參加崗位競聘的條件。
第十三條 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
第十四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對在考試報名資格審核、考試過程中違紀違規的考生和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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