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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2014年下半年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公告
考試地點:嘉興技師學院,嘉興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文博路793號,考場在教學樓1、2幢。
嘉興技師學院3D圖
嘉興技師學院平面圖
考試時間:
日 期 | 2015年1月2—3日 | |
進入候考室時間 | 上午:7:30 下午:12:15 | 遲到20分鐘不允許進入候考室,將作棄考處理(特別提醒考生仔細看清自己面試時間,候考室也是考場的一部分) |
開考時間 | 上午:8:00 下午:12:40 |
準考證打印時間: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3日,網(wǎng)上自己打印。
面試方法及程序:
采用結(jié)構(gòu)化面試、情景模擬等方法,通過備課、試講、答辯等方式進行。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研制的面試測評系統(tǒng)。
(一)候考:考生持面試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上午面試的考生7:30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7:45抽簽排序,遲到考生順序自然生成;下午面試的考生12:15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12:30抽簽排序,遲到考生順序自然生成。
(二)抽題:按考點安排,抽題老師幫助登陸“面試測評軟件系統(tǒng)”,通過計算機從題庫中抽取試題,打印試題清單。
(三)備課:考生持備課紙、試題清單進入備課室,撰寫教案(或演示活動方案),備課 20 分鐘。
(四) 回答規(guī)定問題:考官從題庫中隨機抽取 2 個規(guī)定問題,考生回答,時間 5 分鐘。
(五)試講 / 演示:考生按照準備的教案(或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 10 分鐘。
(六)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nèi)容和測試項目進行提問,考生答辯。
(七)評分:考官依據(jù)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xiàn)進行綜合評分。
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忌J真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中的要求及承諾??忌M入候考室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面試考試以每半天為一個時段單元,凡參加本時段考試的考生,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到達考點候考室??忌刂谷雸鰰r間為:上午7:45;下午12:30。
三、考試正式開始后,遲到(上午8:00,下午12:45后)考生不得進入候考室,并視為考生本人棄考,由考試工作人員做缺考處理??荚囘^程中考生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四、考生可以攜帶必要的教材(紙質(zhì))、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及各種文字材料(含教材)等進入備課室。
五、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服從候考室監(jiān)考員的管理 。
六、考生在得到候考室監(jiān)考員的指令后,按引導員的引導迅速前往抽題室。
七、考生在抽題室監(jiān)考員的指導與監(jiān)督下進行抽題、打印試題清單。
八、考生在進入備考室后領(lǐng)取備課紙,并按照備考室監(jiān)考員的要求就坐。考生在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
九、面試結(jié)束后,考生須向本考場面試考官提交本人試題清單、備課紙,在得到考官準許后離開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jié)果和分數(shù)。
十、離開考場后,考生應立即按規(guī)定路線離開考點,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十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于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的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guān)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guān)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guān)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guān)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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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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